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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百三十七章 憋屈(2/2)

人所属国领事依照其本国法律审断。

1844年签订的清美《望厦条约》,以及之后与英国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,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:“英国属民相涉案件,不论人、产,皆归英官查办”“英国民人有犯事者,皆由英国惩办”。

随着领事裁判权在大清的进一步完善,也随着在清外国人越来越多,各口岸难免出现了新的问题,也就是所谓的外国人之间的‘混’合案件。

外国人之间的‘混’合案件是指享有领事裁判权但国籍不同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,以及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的外国人与无约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。

此类案件的管辖较为复杂,对于享有领事裁判权但国籍不同的外国人之间的案件,按照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朝廷根本就无权行使管辖权。

最早在1844年清美《望厦条约》第25款就有规定:“若合众国民人在中国与别国贸易之人因事争论者,应听两造查照各本国所立条约办理,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”。

从此等条约中,就开了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,根本不受大清司法管辖的先例。

而在清法《黄埔条约》,以及此后与其他列强国家所签订的不平等条约,对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之间的‘混’合诉讼案件一般都作了“大清官员均不得过问”或与某国“订约办理”的规定。

这就把外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,完全‘交’由外国领事审判,而不管他们在大清领土之上所犯下的种种罪行。

这样的情况,就公然违反主权国家,有权对外国人管辖的“属地优越权”的国际原则。

如而当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与无约国人之间发生诉讼时,对此类案件如何审理,在这些国家所定立的条约中未做具体规定。

一般均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,如享有领事裁判国家的外国人为被告,则应由外国领事审判。

若如无约国人为被告,则应由大清地方官府审理。当不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之间发生诉讼时,因为没有同清政fu签订有关领事裁判权的条约,也没有就“一体均沾”条款达成一致,故此类案件应根据大清的法律对其进行审断。

而这样的现状,便造成了一种很不好的情况。

所谓‘不患寡而患不均’,有约和无约国人,在大清享受的司法权利实在不可同日而语。这就导致了那些无约国家国民,强烈要求本国能够在清享有其它列强国民一切权利,这就引发无约国家多大清的窥视和攻击。

不经意间,大清的外部环境便变得极为恶劣。

可以想见,不管众列强国家之间斗得多么厉害,只要涉及了大清的问题肯定得联手一致对清。朝廷除非下大决心死抗到底,或者在战场正表现出‘色’得到列强国家的正视,否则就免不了继续吃亏。

这样的事情,这些年已经出现过很多次,每每列强国家都是联合出手,‘逼’迫大清签订一款又一款严重不平等条约,为各自国家在清攫取大量利益。

就比如英法两国,在欧罗巴大陆的关系绝对说不上好,甚至还因为争夺欧罗巴大陆霸主之位大打出手,可是一旦涉及对清事务,两国远东地区高层却是时常联手作战,这两年两国联军可是联手过两次,而且一次规模大过一次,还不介意美国和俄国这两个无耻国家沾光占便宜……--52108+dd856+18541787-->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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